個資小常識
請求刪除個資有可能刪不了,前一陣子好像有留了一些個資,為了求職都同意了
雖然條文都是說:個資當事人擁有五項權利,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、請求停止搜集、處理或利用、請求刪除。
但實際發現reference [1]:
雇主可以因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而可以不必刪除,另外求職的雇主也不肯刪除資料,說到已轉存資料庫,未來有合適職缺,會再通知,資料庫內的資料無法刪除。
簽訂合約是否拿到一式兩份?
若是沒拿到一式兩份,是否就不往下go,不是專業法務人士,可是很多文件在簽署的時候,要保障自己的權利,要求一式兩份,不應該因為是兼差工作就放低標準。
論件計酬
資方在工作之上,說是承攬合約,不用工時的部分計算。
根據這篇文章的所寫 [2]
這是很難卻做爭辯的,當自己以為這樣划算的時候,其實真的也很不划算。
論件計酬並不會比較划算。
承攬商 v.s. 聘雇合約
以前當員工都是聘雇合約
第一次當soho,才瞭解什麼是承攬商
根據這篇文章的所寫 [3]
印象特別深刻的是這兩條
因為你是自己當老闆,原來承攬商就是老闆,你就不是員工,不是勞基法保護的對象
如果你跟老闆有爭議,要去找法院,勞動局不會幫你
請求刪除個資有可能刪不了,前一陣子好像有留了一些個資,為了求職都同意了
雖然條文都是說:個資當事人擁有五項權利,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、請求停止搜集、處理或利用、請求刪除。
但實際發現reference [1]:
雇主可以因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而可以不必刪除,另外求職的雇主也不肯刪除資料,說到已轉存資料庫,未來有合適職缺,會再通知,資料庫內的資料無法刪除。
簽訂合約是否拿到一式兩份?
若是沒拿到一式兩份,是否就不往下go,不是專業法務人士,可是很多文件在簽署的時候,要保障自己的權利,要求一式兩份,不應該因為是兼差工作就放低標準。
論件計酬
資方在工作之上,說是承攬合約,不用工時的部分計算。
根據這篇文章的所寫 [2]
這是很難卻做爭辯的,當自己以為這樣划算的時候,其實真的也很不划算。
論件計酬並不會比較划算。
承攬商 v.s. 聘雇合約
以前當員工都是聘雇合約
第一次當soho,才瞭解什麼是承攬商
根據這篇文章的所寫 [3]
印象特別深刻的是這兩條
因為你是自己當老闆,原來承攬商就是老闆,你就不是員工,不是勞基法保護的對象
如果你跟老闆有爭議,要去找法院,勞動局不會幫你
留言
張貼留言